:::

國立東華大學管理學院碩士在職專班(含學分班)設置管理要點

九十四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管理學院院務會議通過 94.12.20

九十四學年度第一學期第八次行政會議核備 94.12.21

第一條 國立東華大學管理學院(以下簡稱本院)為使本院碩士在職專班、學分班能有效整合,特設置「管理學院碩士在職專班(含學分班)」(以下簡稱管院碩專班
第二條 管院碩專班組成為本院各系所主辦之碩士在職專班、學分班。目前如下:
  1. 管理學院高階經營管理碩士在職專班
  2. 企業管理學系碩士在職專班管理組及經營組
  3. 國際企業學系碩士在職專班:課程規劃修業規定
  4. 管理學院高階經營管理碩士學分班(台北班)
  5. 企業管理碩士學分班(中壢班)
  6. 企業管理碩士學分班(花蓮班)
  7. 國際企業管理碩士學分班(台北班)
第三條 管院碩專班設班主任一人,綜理本班相關事務。置專任助理乙名。經費設「管院碩專班專帳」及「管院學分班專帳」統籌各項收入與支出。專帳支用辦法另訂,簽請校長核定後實施。
第四條 管院另成立「管理學院碩士在職專班(含學分班)委員會」(以下簡稱管院碩專班委員會),綜理管院碩專班之規劃及審核事宜。
第五條 管院碩專班委員會之職掌如下:
  1. 審定各班入學政策及招生辦法
  2. 審定各班課程之規劃及任課教師之選任
  3. 審核預算並監督其執行
  4. 議決其他相關事宜
第六條 管院碩專班委員會置委員若干人,院長及參加開設碩專班、學分班各系所主管為當然委員。
第七條 管院碩專班委員會設召集人(執行長),召集人由院長提名經委員會同意後,簽請校長核定聘任之。該召集人並兼管院碩專班班主任乙職。
第八條 管院碩專班委員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。委員會召開會議時,得請相關人員列席。
第九條 本要點經本院院務會議通過,經行政會議核備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